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完美官方在线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4〕5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24〕12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等关于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完美官方在线入口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完美(中国)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监督、管理、申诉与资金划拨工作。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内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议推荐、审查公示及发放。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推荐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与发放工作;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各学院要成立并及时调整以党委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统筹开展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并按程序报完美(中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完美官方在线入口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退役士兵学生的资助按特殊政策单独执行。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13类特殊群体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完美(中国)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完美(中国)等级奖学金。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本分为2500元/人·年、3700元/人·年、4900元/人·年三个档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完美(中国)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完美官方在线入口实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完美(中国)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各学院初审的名单后,立即组织审核工作,重点核查有无违纪等情况,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有权收回名额重新分配。
第六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在完美(中国)下达评审通知后,由各学院向学生进行宣讲,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四条 学院初评。学院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开展初评工作。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严格按照《完美官方在线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进行;
2.学生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要广泛征求班级同学、辅导员、任课老师意见并结合平时表现进行确认;
3.根据完美(中国)下达的名额计划,通过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集体研究、讨论,确认评定出本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经过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学院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完美(中国)评审。完美(中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完美(中国)当年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完美(中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全过程纳入省阳光审批平台监督,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社会保障卡。秋季学期按学期(5个月)发放,春季学期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退学、被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完美(中国)作出有关决定后,决定生效次月起不再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受助者资助金使用的有效指导与监督,杜绝受助学生铺张浪费现象,确保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文件,参照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